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挥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系。各地可探索免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