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履约任教 第十一条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履约任教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