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稳妥推进跨校联合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实施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发挥不同特色高校优势,协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该项目须报合作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该项目相关高校均应具有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通过高考招收学生。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得低于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相关标准。实施高校要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签署合作协议,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得开展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