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七、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