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三、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