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委、中科院、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 三、 大力推动《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相关领域的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各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规则,积极稳妥、逐步有序地推行使用。 (三)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委、中科院、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 (三) 三、 大力推动《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相关领域的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各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规则,积极稳妥、逐步有序地推行使用。 (三) 新闻出版等领域。《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汉语文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以及互联网等用字,均应执行《通用规范汉字表》。 引用法条 通用规范汉字表(2013)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