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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86〕教计字0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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