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