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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方、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于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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