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