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