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