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