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