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