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