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