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