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