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