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