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询价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