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