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