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