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