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