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