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设定最低限价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