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