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公告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公告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