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