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