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