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