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