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