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