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