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