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