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预算;

供应商资格条件;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