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