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