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