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调整。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研发完成时间;
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及首购产品金额;
研发竞争谈判的评审标准;
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研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提高最高研发费用,也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