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研发谈判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及有关情况说明;

研发供应商数量;

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限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明确激励费用的金额;

创新产品首购数量或者金额;

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是否采用两阶段评审;

对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的响应要求;

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的响应要求;

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首购产品的评审标准;

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响应要求;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

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

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提出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研发完成时间,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等。其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本办法所称标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和履约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