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