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