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